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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加强征收个人出租房产税工作

时间: 2013-09-17 14:13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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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9日起,利川开始对全市范围内个人出租房产的户主加强税费征管,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居住或生产经营,个人利用自有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亲属除外)及房屋出租的其他行为都在个人出租房产税征缴范围之内。

 

    据了解,个人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各项税收,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并不是新增加、新开征的税,但绝大多数纳税人并不知道自己应该履行该项纳税义务。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出台并施行《利川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保证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房产所有权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房屋所有权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常住的,由房产使用人代缴相关税费。纳税义务人或承租代缴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