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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

时间: 2022-06-22 23:10 分类: 职业指导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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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范围

就业援助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至50周岁、男16至60周岁,下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失业时间以《就业创业证》记载“失业日期”为准,下同)的下列城乡劳动者:

(一)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三)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

(四)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六)失地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七)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长期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非因本人原因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十)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十一)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的人员)。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申请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在处于失业状态时,持身份证、二寸登记照、《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下同),填写《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向所在村(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1.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开具的证明需要包含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3.国企关闭破产或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创业证》。

4.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业创业证》。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仍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6.失地农民: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失地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财经所或经管部门出具家庭人均耕种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证明,并经乡镇政府盖章认可)。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证。

8.长期失业人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

9.残疾人: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残疾证。

10.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证明。

11.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家庭成员零转移就业证明。

1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二)受理

村(社区)对申请者填写的《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公示5日,如无异议,将《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一式二份)报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需补齐资料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审核认定

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接到村(社区)报送的《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至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创业证》相关栏内登记,并录入“湖北省就业信息服务系统”。

三、就业援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一)严格规范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是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和国家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基础。对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户籍地或就业地,依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在州内跨县市就业并在就业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人员,可回户籍地认定,也可凭户籍地出具的相关资料在就业地认定。各县市要强化信息化管理,将就业援助对象信息及时录入“湖北省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无缝对接,实现数据统一管理。

(二)建立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并及时录入“湖北省就业信息服务系统”:

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7.从失业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登记机构(或就业援助服务机构)无法联系的;

8.不应当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其他情形。